王志翠、蒋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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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474号案件名称
王志翠、蒋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志翠;蒋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初3474号原告:王志翠,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蒋威,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王志翠诉被告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翠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弟弟及弟媳妇均是朋友,2015年左右,原告弟弟涉嫌犯罪,原告为赔偿受害人家属,积极变卖财产。除赔偿款外,下剩20万元在手里留存。被告蒋威知晓该事实,先让原告借5万元给其临时周转,原告碍于情面就出借给被告(现金交付)。十余天过后,被告要求原告再出借15万元给其做生意周转,并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按照被告提供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20万元条据交原告收执。被告出具条据2年后,仅支付了4万元利息,下剩本金及利息虽经原告讨要,但被告拖延不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蒋威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志翠与蒋威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6月,蒋威因资金周转,向王志翠借款现金5万元,后于2016年6月28日,蒋威再次向王志翠借款15万元,该款由王志翠通过银行汇款向蒋威交付。同日,由蒋威出具一张借条交王志翠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志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利息按月息贰分计算。王志翠自认蒋威先后两次支付利息合计4万元。现王志翠因索要借款本息无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王志翠举证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由蒋威出具借条交由王志翠收执,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王志翠要求蒋威承担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王志翠主张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王志翠自认蒋威已支付利息4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蒋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蒋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款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34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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