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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强、王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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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65号
  • 案件名称

    张学强、王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强;王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强,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王浩,男,汉族,1999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因张学强与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浩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724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4日、9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浩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冻结王浩财付通账户资金450元,无其他财产信息。经本院电话传唤王浩,未能到庭。称目前无经济履行能力,待2021年12月份可分期履行。通话录音已上传智慧执行APP。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关于本院冻结王浩财付通账户,其暂不予划拨。同时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对王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王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学强,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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