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冬、毕博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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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1517号案件名称
王明冬、毕博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明冬;毕博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冬,男,1990年9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毕博阳,男,1993年12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明冬与被执行人毕博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吉0284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明冬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明冬与被执行人毕博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毕博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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