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少军、卢海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陕01破申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破申26号
  • 案件名称

    张少军、卢海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少军;卢海军;王小瑞;何小勇;阮珺;韩志香;高力;魏小峰;雎凤梅;陕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破申26号申请人:张少军,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卢海军,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王小瑞,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何小勇,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阮珺,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韩志香,男,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高力,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魏小峰,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雎凤梅,女,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袁成润,陕西君勤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陕西君勤律师事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段万国花园**楼**。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涛,男,陕西扎司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少军、卢海军、王小瑞、何小勇、阮珺、韩志香、高力、魏小峰、雎凤梅以被申请人陕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和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和谐公司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和谐公司总资产远远大于到期应付债务,而且其开发的“彩虹王府”项目正在施工当中,和谐公司完全有能力清偿所有到期债务,不具备破产原因,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张少军、卢海军、王小瑞、何小勇、阮珺、韩志香、高力、魏小峰、雎凤梅与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西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763—771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向上述申请人共计返还购房款1044160元及利息、仲裁费56811元、公告费800元。裁决生效后,因和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5日、10月30日、11月22日,本院对和谐公司进行了总对总查询,未发现和谐公司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名下土地不具备处置条件。2018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陕01执恢266号之三、(2018)陕01执恢267—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2005年10月11日,和谐公司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段万国花园**楼**人宋建平,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金属材料(专控除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除木材)、电力成套设备、五金批发零售;金属焊接加工;工程机械的租赁、销售;门窗加工;水电安装。和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1年5月,和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陕西省长武县县城东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6136.99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取得价格777.6万元,和谐公司并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本院审查期间,和谐公司支付申请人欠款280000元(由马婉金代和谐公司转付王小瑞)。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少军、卢海军、王小瑞、何小勇、阮珺、韩志香、高力、魏小峰、雎凤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被申请人和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到期且至今尚未得到清偿的事实,故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债务人和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称其财产足以清偿所负全部债务,并提交了登记于其名下的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应的开发规规划许可手续,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和谐公司名下财产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之事实,本院虽以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名下土地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执行程序,但并不能因此确认被申请人和谐公司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而且在本院审查期间,债务人自觉履行了部分清偿义务,故对被申请人和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张少军、卢海军、王小瑞、何小勇、阮珺、韩志香、高力、魏小峰、雎凤梅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振中审判员  陈 晶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