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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海平、张彦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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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
  • 案件名称

    薛海平、张彦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薛海平;张彦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 人民陪审员     秦希清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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