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平、张彦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案件名称
薛海平、张彦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薛海平;张彦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525-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 人民陪审员 秦希清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普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192号 下一篇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