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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尚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524执1409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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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524执1409号之十
  •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尚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尚歌;任风娟;叶保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524执140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被执行人:雷尚歌,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郭北村71号。被执行人:任风娟,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49号1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叶保良,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东阿县阿胶街96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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