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剑峰与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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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剑峰与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剑峰;杨扬;朱梦园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原告:朱剑峰,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梦园,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杨扬,女,1993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剑峰诉被告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剑峰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朱剑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朱剑峰负担。审 判 员 童翔燕法官助理 张雨柏书 记 员 张雨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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