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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峰与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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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剑峰与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朱剑峰;杨扬;朱梦园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866号之二原告:朱剑峰,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梦园,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杨扬,女,1993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剑峰诉被告朱梦园、杨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剑峰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朱剑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朱剑峰负担。审 判 员 童翔燕法官助理 张雨柏书 记 员 张雨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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