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习春与李忠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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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627号案件名称
朱习春与李忠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习春;李忠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627号 原告:朱习春,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李忠成,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朱习春与被告李忠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习春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习春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习春负担。 审 判 员 史 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华平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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