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阙佩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2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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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2804号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阙佩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阙佩芸;蒋某;蒋延周;唐满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2804号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佩芸,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告:蒋某,男,200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告:蒋延周,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唐满英,女,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阙佩芸、蒋某、蒋延周、唐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玲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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