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霞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5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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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029号案件名称
吴景霞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景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029号 申请执行人:吴景霞,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1423XH。法定代表人:吴晓康。申请执行人吴景霞与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7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资料的报备,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西安市未央区XX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登记号:YXXXXXXXX);2、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3057.11元及逾期利息,退还代收的房屋契税9171.33元及利息;3、支付仲裁费2221元,执行费117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779.57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康自愿用其名下陕AXXXXX奔驰车为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50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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