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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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27号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田洪魏;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3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田洪魏,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田洪魏、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予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78110.4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吉028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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