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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万权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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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4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万权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万权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万权奇,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84158.7元及利息、复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260元,申请执行费1181元,合计86599.7元及利息、复息、滞纳金。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权奇银行存款86599.7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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