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良与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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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218号案件名称
马学良与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学良;岳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18号原告:马学良,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岳强,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 马学良与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学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学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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