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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应存、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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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41号
  • 案件名称

    尚应存、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尚应存;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磊;梁宝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尚应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0503Q。法定代表人:行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i都会第八幢一单元1-2层10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7TJ2X4。负责人:张峰。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华家园20号13层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52666463G。负责人:张进科。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阳光丽城4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922MA70NGLU8W。负责人:王怀家。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陕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NWQD4X。负责人:黄朝仁。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六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P79022。负责人:陈煜升。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水榭花都B001-4-10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MW8EH1D。负责人:李晓周。被执行人:行磊,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宝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尚应存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行磊、梁宝荣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726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应存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344178.77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44178.7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74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恢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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