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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东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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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83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东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东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3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该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李东东,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李东东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1)玛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7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尾号6674账户(实际冻结25.31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塔城沙湾支行大十字分理处尾号5502账户(实际冻结69.05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尾号4962账户(实际冻结115.5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225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尾号6642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老街营业所尾号7792账户(实际冻结0.91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中国银行沙湾市支行营业部尾号9007账户(实际冻结0.60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8580账户(实际冻结46.0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2881账户(实际冻结1518.67元)、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e03账户(实际冻结1008.6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d05账户(实际冻结0.01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90a账户(实际冻结0.11元)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李东东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9427账户(实际冻结2.19元)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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