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海、康照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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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23号案件名称
刘振海、康照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振海;康照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23号申请人:刘振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康照明,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刘振海与被申请人康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振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照明银行存款13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照明名下银行存款136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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