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云、李国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终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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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1827号案件名称
代云、李国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代云;李国荣;李国柱;李国栋;陕西耀盛商贸有限公司;符建;余新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云,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柱,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栋,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陕西省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耀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泥阳村1组26号。法定代表人:刘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系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符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审被告:余新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上诉人代云、李国荣、李国柱、李国栋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耀盛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符建、余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耀武审 判 员 李豪玲审 判 员 徐新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江波书 记 员 李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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