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杨艳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0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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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0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琳琳、杨艳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琳琳;杨艳秋;齐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琳琳,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艳秋,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齐迹,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琳琳与被执行人杨艳秋、齐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迹在东宁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齐迹名下的坐落于东宁市砖木结构房屋,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书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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