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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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111号案件名称
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欣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111号原告:王卫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3148055,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张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6100451,住陕西省XX城县,农民。被告:XX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法定代表人:张珂珂,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卫欣与被告张鹏、被告XX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卫欣以已与被告张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欣以已与被告张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欣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卫欣负担。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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