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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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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111号
  • 案件名称

    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鹏;蒲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欣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111号原告:王卫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3148055,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张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6100451,住陕西省XX城县,农民。被告:XX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法定代表人:张珂珂,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卫欣与被告张鹏、被告XX城县远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卫欣以已与被告张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欣以已与被告张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欣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卫欣负担。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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