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庆、任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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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109号案件名称
郑庆、任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庆;任霞;宋忠满;刘继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郑庆,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任霞,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宋忠满,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继荣,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庆、任霞与被执行人宋忠满、刘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魏景伟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冬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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