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保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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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保288号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保288号申请保全人沈其华,男,1965年01月09日,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建设南路山水印象酒店三楼,身份证号码:5102281965××××××××。被保全人贵州汉晨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尖山街道华安鸿锦小区1单元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JYPYD9N。法定代表人:王圣。被保全人贵州铭隆劳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投会展中心写字楼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AJQQGM70。法定代表人:马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冻结被保全人贵州铭隆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汉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23日我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21)黔0221执保288号,保全标的为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贵州铭隆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汉晨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14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进行冻结,现已部分保全到位1140元。至此,本案特以部分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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