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公司、耒阳市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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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某公司、耒阳市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公司;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湘040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2日、8月13日、9月25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耒阳市某公司、刘某、罗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655491.48元(该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尚有执行款655491.4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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