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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英、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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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365号
  • 案件名称

    王连英、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连英;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兴泉路。法定代表人:龙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辽09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被执行人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岩执行员 孙晓辉执行员 聂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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