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安、努尔旦沙比汗等哈力达巴里哈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执825号案件名称
李海安、努尔旦沙比汗等哈力达巴里哈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海安;努尔旦沙比汗;哈力达巴里哈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安,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哈力达巴里哈克,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安与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哈力达巴里哈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哈力达巴里哈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安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哈力达巴里哈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哈力达巴里哈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新4323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海安给付欠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哈力达巴里哈克向李海安支付了本案部分案款2180元,剩余17820元的偿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哈力达巴里哈克于2021年10月起,每月的30日前向李海安支付500元,直至本案剩余案款17820元全部偿还完毕止;二、被执行人努尔旦沙比汗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案款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审判员 张艺钟审判员 古丽娜尔 藏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特列西 巴依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文灿与欧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071号 下一篇 贲李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112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