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与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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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385号案件名称
刘铁与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铁;肖淑珍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38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系原告刘铁女儿。 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反诉被告)刘铁与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当庭提出撤回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于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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