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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彤、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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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287号
  • 案件名称

    金晓彤、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金晓彤;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287号原告:金晓彤,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曦文,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秀岛路30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83XY。法定代表人:李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彤诉被告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金晓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晓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郝志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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