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月文、陈红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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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8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月文、陈红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月文;陈红昕;王咏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月文,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陈红昕,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王咏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宋月文与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月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归还申请执行人宋月文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至该50000元款项归还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司法拍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在本院另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曾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月文。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红昕、王咏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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