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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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柳科。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柳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科支付案款107,226.6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柳科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科银行存款108,453.64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227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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