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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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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0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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