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双荣、惠增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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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双荣、惠增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双荣;惠增光;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原告:宋双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增光,男。被告: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武寅。宋双荣与惠增光、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惠增光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宋瑞学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肖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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