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召才、张建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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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31号案件名称
张召才、张建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召才;张建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召才,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张召才申请执行张建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有银行存款共计3311.72元。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波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在线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波的工资,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鲁1524执7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科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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