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成云、陈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37号
  • 案件名称

    李成云、陈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成云;陈静;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纸厂精煤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37号原告:李成云,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长冲村六社11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陈静,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6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攀,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0224。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4166680W。法定代表人:王师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原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纸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135084。负责人:王师用,系该矿矿长。被告: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92P。法定代表人;李廷波,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中纸厂精煤有限公司(原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789762140J。法定代表人:王师用,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成云、陈静与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纸厂精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成云、陈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云、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421元,由原告李成云、陈静负担。审判员  王孝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