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民、赵拥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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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59号案件名称
李利民、赵拥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市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利民;赵拥军;陈革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县市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59号申请人李利民与被申请人赵拥军、陈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利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赵拥军、陈革秀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赵拥军、陈革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05元。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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