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6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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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民初1815号原告: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被告:张某,住故城县。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被告张某已缴纳所欠物业费,原告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鄢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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