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奇、邱亮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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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292号案件名称
李红奇、邱亮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红奇;邱亮威;张合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奇,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邱亮威,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张合理,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李红奇与邱亮威、张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8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4月、9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邱亮威、张合理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被执行人张合理名下登记有启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3)被执行人张合理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4)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5月7日,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邱亮威、张合理的相关信息3、本院向被执行人邱亮威、张合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邱亮威、张合理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对查到的资金采取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亮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95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100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合理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元、中国银行存款3325元、网络资金64.51元。以上合计5634.5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受偿。5、2021年9月8日,本院冻结张合理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887491701156项下的保险实际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三年。6、2021年9月8日,本院查封张合理名下的“启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扣押)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车辆和保险,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李红奇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红奇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44365.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查到的车辆和保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义务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7民初2375号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录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到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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