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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泉、韦性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4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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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4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安泉、韦性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安泉;韦性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韦性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泉与被执行人韦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性军欠申请执行人王安泉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此前韦性军已给付10090元,本次执行中法院划扣韦性军银行存款500元、韦性军打入法院账户500元均已支付给王安泉,合计11090元。剩余欠款及案件受理费,韦性军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王安泉500元,直到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凡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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