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素华、瀚邦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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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353号案件名称
姚素华、瀚邦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素华;瀚邦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张妮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353号原告:姚素华,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瀚邦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书香门邸11号楼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W88AJ4Y。法定代表人:张妮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妮娜,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姚素华诉被告瀚邦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张妮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姚素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素华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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