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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贡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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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15号
  • 案件名称

    桑某、贡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桑某;贡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2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桑某与被执行人贡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贡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桑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贡某偿还转让费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贡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贡某摄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6月23日自动履行10000元,于2021年9月1日自动履行案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桑某自愿免去案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21年9月1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桑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贡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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