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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华、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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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984号
  • 案件名称

    胡文华、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文华;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华,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吴文涛,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永华御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NYDB45Y。法定代表人:吴飞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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