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毅、大连金隆达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675号案件名称
姜毅、大连金隆达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毅;大连金隆达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姜毅,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金隆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XR19G5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姜毅与被执行人大连金隆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华阳绿筑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97号 下一篇 徐州来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万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02执保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