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向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4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486号
  • 案件名称

    王向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向东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486号移送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任丘市京开中道17号增1号,联系方式031722××××6。法定代表人:李京。被执行人:王向东,所在地任丘市,联系。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向东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98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6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8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140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三、2021年9月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向东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3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