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191财保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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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91财保101号案件名称
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91财保101号申请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南银川路西兰州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659997XT。法定代表人:金晓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号-10号1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601133。法定代表人:于正钦,经理。申请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鲁1191执607号案项下执行款6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诺瑞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鲁1191执607号案项下执行款60万元。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潘维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秦子茜书 记 员 周静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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