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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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更449号案件名称
郭志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志勇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49号罪犯郭志勇,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吉028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88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志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3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重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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