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程、许洪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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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1号案件名称
王鹏程、许洪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鹏程;许洪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1号原告:王鹏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许洪歌,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王鹏程因与被告许洪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王鹏程诉称,2011年,许洪歌称在外做工程向王鹏程借款1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许洪歌催要借款,许洪歌均称暂时无力还款,后许洪歌向王鹏程补打借条。现因许洪歌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王鹏程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王敏的近亲属。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王鹏程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王敏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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