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清、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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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16号案件名称
刘海清、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海清;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清。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书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海清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3、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阳台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5、我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赵子锐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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