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孙燕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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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05号案件名称
李文彬、孙燕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文彬;孙燕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彬,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燕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光宏,衡阳市雁峰区渠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文彬与被申请人孙燕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4民终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彬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袁家园危房改造项目代表王运良签订合同,购买B栋502房,房款一次交清,王运良出具了收条。而被申请人孙燕冰的房屋就是西北方向,且B栋西北方向只有一套房屋。七楼的702也在西北方向,证明B栋西北方向的房屋就是502房,孙燕冰占有的504房就是当时合同约定的502房。2、二审提供的收条和钥匙证明王运良2013年4月19日已将B栋502房已交付给申请人。3、申请人简单装修502房的时间先于开发商确认交付504房给孙燕冰的时间,给孙燕冰的确认书也未明确504房的方位,证明被申请人孙燕冰接收错房屋。请求撤销(2020)湘04民终233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此案,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孙燕冰返还侵占申请人的B栋502房并赔偿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孙燕冰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彬与王运良签订的《袁家园集资建房合同书》约定李文彬购买××村××号的B栋502房,而被申请人孙燕冰购买的为同小区的B栋504房,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两人购买的不是同一套房屋。再审申请人李文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文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文 芳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杨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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