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覃清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90号案件名称
罗华、覃清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罗华;覃清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罗华,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覃清林,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罗华与被执行人覃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清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清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覃清林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覃清林无足额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8月11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覃清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华发现被执行人覃清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 赛书 记 员 张 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鹏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保524号 下一篇 师硕、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