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新民、金瑞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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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案件名称
薛新民、金瑞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薛新民;金瑞华;郑龙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新民,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金瑞华,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郑龙顺,男,汉族,住山阳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瑞华、郑龙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金瑞华向薛新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支付2019年8月1日到2021年2月28日之间的借款利息9500元;郑龙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金瑞华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由金瑞华、郑龙顺负担。因被执行人郑龙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龙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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