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军山、管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晋0622执498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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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晋0622执498号之八案件名称
曹军山、管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军山;管继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622执49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曹军山,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管继军,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军山与管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继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营业部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继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丽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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