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波先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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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9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波先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波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毛鹏,行长。被执行人:朱波先,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波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波先向本院申请领取生活费4500元,现本院已恢复执行并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执恢5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肖 永代理书记员 王雨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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